为吸引客户贷款,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借贷产品。基础利率、放款利率、罚息利率……五花八门的词汇让人直接懵圈。某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约定了放款利率,但逾期后,他却要面临“23.085%/年”的高额罚息,法院该怎么判?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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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去年年初,从事家装生意的陈某正苦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收到了某银行推送的短信:“追逐梦想路上,资金周转不开一时囊中羞涩怎么办?别担心,某银行‘贷’你追梦‘贷’你飞!超低利息,每日最低万分之2.1,折合最低年利率7.56%……”
正规银行、信用贷款免担保、手机在线申请,而且借款利息也能接受。陈某赶紧下载某银行手机APP,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进行人脸识别后,某银行向其推送了一份《产品服务协议》。“贷款申请”通过后,陈某又另行逐笔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载明“年利率为12.24%”。虽然12.24%明显高于推送信息中7.56%的年利率,但为了周转资金,陈某在手机上点击了“申请提款”。收到贷款后,某银行手机APP生成的借款凭证及后续推送“贷款发放成功”的短信内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
陈某数次提取贷款后,生意并无起色,勉强还款几期后便无力偿还,遂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陈某有些错愕,纳闷为什么罚息金额这么高。他翻出合同文本细看,才发现原来按照《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的约定,某银行虽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计收利息,但罚息、复利却按照所谓“基础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计收。这就意味着陈某不逾期,只需按照放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旦逾期,构成违约,就要支付近乎放款利率双倍的罚息。
法院判决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品服务协议》所涉基础利率、放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的条款,由银行预先拟定且可重复使用,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与其协商,当属格式条款。本案中,无论从数据电文方式的缔约过程、合同体例标注以及银行的告知内容看,银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罚息利率上浮标准向陈某进行提示和说明,而陈某主张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收罚息、复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应予支持。
5月31日,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36%计算。二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绝大多数银行都开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且因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年利率普遍在10%以上,互联网贷款业务逐步成为不少银行的主要营收项目,放款规模不断扩大。但个别金融机构在业务迅速推进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比如以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但在条款设置时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定义多个利率名称、来掩饰实际可能发生的高利率的息费,成为隐藏的“利率刺客”。对此,金融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如不加注意,往往很难察觉。
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加大,更加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所谓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有权知晓金融产品信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法官提醒
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借款。尤其在自行操作线上申请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关键要素,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条款、所有息费标准等,如有疑问,应要求贷款机构线下指引、解说合同内容,如发现不合理条款,应及时向贷款机构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义务对金融消费者的咨询和疑问作出全面、真实的解释和说明。
作者:南小中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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