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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隐瞒离婚事实,还钱时该找谁?夫妻二人互相推诿,这让债主犯了难,该笔借款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郭某与红某夫妻二人共同向老同学余某借款1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余某念在昔日三人同学一场的情分上,不曾犹豫。然而钱借出去以后,郭某仅归还了32万元,便再也不提还钱的事。余某多次索要本金和利息,二被告拒不归还。这时,余某又发现,原来郭某和红某早在借钱之前就离婚了。
余某认为二人故意隐瞒离婚事实,实则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信任,共同借钱,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生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余某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某、红某偿还本金88万元,利息76197.26元
庭审时,被告红某辩称:1、自己多年来系标准的家庭主妇,没有单独或与人合伙做过生意,不存在借款的需求,从来也没有与本案被答辩人达成过借款的合意,自己与余某无借贷关系,不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仅是知道郭某向被答辩人借过钱这个事而己。2、自己与本案另一被告郭某早己于2018年离婚,双方己经解除婚姻关系,也不可能替郭某借钱。3、余某之所以出借款项,是因其与郭某系多年要好的同学关系,加上对高息的诱惑双方才形成借贷关系。所以,对于郭某向余某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借款,与自己毫无关系,更不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郭某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联系上其人。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被告红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向原告余某借款1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分。郭某与红某于2018年5月2日离婚。二人借款用于二人2013年6月共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郭某持股比例40%,红某持股60%。
承办法官蒋同昌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查明郭某与红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余某借款120万元,并有欠条一张,因此郭某、红某与余某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二人虽已离婚,但二人隐瞒离婚事实向原告借款,且所借款项用于二人共同成立的公司,故可以认定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红某也是本案案涉借款共同借款人,应对案涉借款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并应承担利息76197.26元。
综上,依法判决二被告郭某、红某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某本息共计956197.26元。(高雁鸿)